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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甸镇教育系统干部人事工作管理办法

来源:白甸镇教管办 发布时间:2017-05-04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白甸镇教育系统干部人事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进一步加强白甸镇教育系统中层干部队伍管理,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干部人事工作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海安县干部人事工作管理办法》以及本单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白甸镇教育管理办公室中层正副职、所属六所校园正副职、各校园中层机构正副职干部

第三条  干部人事工作由白甸镇教育管理办公室统一领导,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实施,白甸镇教育民主管理委员会依照权限严格管理。教育管理办公室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明确民主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具体分管。

第四条  干部选拔任用,主要按照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公示任职等环节进行。

第五条  动议。教育管理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经民主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后组织实施。事前先与县编办沟通,确定用编数,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与组织人社部门沟通,确定配备职位及人数,经组织人社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民主推荐。召开中层以上人员或全体人员会议,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进行民主推荐。民主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民主推荐结果进行汇总,推荐结果报分管领导。

第七条  组织考察。分管领导及民主管理委员会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民主推荐情况和干部日常表现,提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经教育管理办公室同意后,确定正式考察对象。发布考察预告,通过个别找谈等形式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并形成考察材料。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报告干部考察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酝酿形成干部人事调整建议方案。

第八条  讨论决定。教育管理办公室就拟提拔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征求镇纪委有关工作室意见。召开民主管理委员会会议,由分管领导或民主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对干部人事调整方案作说明,并介绍拟提拔干部基本情况,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干部人事调整建议方案进行等额或差额票决。行政、事业人员原则上不得混岗使用,确因工作需要的,必须报请组织人社部门同意。

第九条  公示任职。对拟任人选及岗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用的,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报请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备案同意后,印发干部任免文件。未经组织人社部门备案的,任职无效。单位主、分管领导与拟任干部进行任职谈话,提出履职要求。

第十条  中层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或任期届满,需重新任职的,可进行竞争上岗。竞争上岗实施方案须事前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任职年龄。新提拔为中层正职的一般男性不超过45周岁、女性不超过40周岁;新提拔为中层副职的一般男性不超过40周岁、女性不超过35周岁。中层正职任职年龄一般男性不超过53周岁、女性不超过48周岁,中层副职任职年龄一般男性不超过50周岁、女性不超过45周岁。

(第十二条  教育系统内人员流动遵照《关于印发海安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办发〔201213号)执行。)

第十三条  主要领导对干部人事工作负总责,对分管领导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民主管理委员会重点负责对干部选拔任用的标准、条件和程序进行把关。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干部编制使用规定,不得超编制、超职数、超规格配备干部。严格执行干部人事工作相关规定和程序,不按程序产生的人选不得提交民主管理委员会讨论;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保密工作制度,任何人不得泄露讨论干部人事的情况,更不准向当事人透露。

第十五条  严格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在动议、民主推荐、考察测评、讨论决定、公示任职等干部选拔任用环节中违反有关规定,以及不按规定程序选用干部,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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