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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考评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4-14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推动局党委《关于落实直属基层组织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实施细则》(海教党〔201516号)的贯彻落实,强化基层单位“两个责任”建设,提升全县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水平,根据县纪委工作要求及局纪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强化教育系统基层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工作的通知》(海教纪〔20167号)精神,在2016年考评办法的基础上经修订完善制定本考评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系统各完职中、局直单位及各区镇教管办的党支部(总支,下同)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副校级以上教育行政干部),各区镇教管办也可参照本考评办法考核所属中小学、幼儿园、社区教育中心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二条  考评工作在局党委、局长室、局纪委领导下,由局监察审计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  考评体系

将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分解为党支部(或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含党政)个人责任、单位班子成员(副校级领导)个人责任、监委会监督责任等四类责任,分别实施百分考评。分类考评得分按比例折算成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得分,其中党支部(或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责任考评占70%;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责任考评占10%(党支部和行政均有主要负责人的,按两位负责人平均得分计算);单位班子其他成员(副校级领导)个人责任考评占10%(按所有其他成员平均得分计算);监委会监督责任考评占10%

第四条  考评项目

(一)工作责任落实。根据局党委《关于落实直属基层组织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四类责任,分别明确具体的工作责任内容,突出责任缺失扣分。工作责任内容的考评分值权重分别占党支部(或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含党政)个人责任、单位班子成员(副校级领导)个人责任、监委会监督责任考评的80%

(二)满意度测评。对落实工作责任情况得到社会认可的程度进行学生、家长及教职员工抽样测评。满意度测评分值权重分别占党支部(或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含党政)个人责任、单位班子成员(副校级领导)个人责任、监委会监督责任考评的20%

(三)减分项目。党支部(或学校)领导班子集体或监委会因落实工作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的,视情节轻重分别扣集体责任考评分:受到提醒谈话的,扣3分;受到诫勉谈话的,扣5分;给予通报批评的,扣10分;受到对领导班子进行调整处理的,扣15分。若镇属学校副校级以上行政干部因落实工作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的,视情节轻重按本款规则扣所属区镇教管办领导班子集体责任相应的分数。

单位班子成员(区镇教管办含所属学校副校级以上干部,本款下同)因落实工作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的,视情节轻重分别扣分:个人受到提醒谈话的,每次扣本人责任考评分5分,扣班子集体责任考评分2分;个人受到诫勉谈话的,每次扣本人责任考评分10分,扣班子集体责任考评分4分;受到警告处分或给予通报批评的,每次扣本人责任考评分15分,扣班子集体责任考评分6分;受到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组织处理的,扣本人责任考评分20分,扣班子集体责任考评分8分;受到撤销党内职务、降级及以上党纪政纪处分,或者降职、责令辞职和免职等组织处理的,扣本人责任考评分25分,同时扣班子集体责任考评分10分。

第五条  考评方式

一)随机巡查

局监察审计室根据例行检查、明查暗访、信访举报、网络舆情、内部审计、问卷调查、民意测评等途径及时了解和掌握基层单位落实“两个责任”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随机巡查的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

(二)专项检查

上半年和年终分别开展一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专项检查,通过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现场质询等方式,对单位落实“两个责任”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束后,形成《考核反馈意见书》,报局纪委审定后反馈给各单位整改落实。

第六条  考评结果运用

考评结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等次评定、教育系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示范点单位评选、年终教育工作考核中“党风廉政建设”得分、实施问责等的主要依据。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等次评定。年度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考评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其年度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考评等次确定为好;考评得分在80分(含80分)至90分(不含90分)之间的单位,确定为较好;考评得分在70分(含70分)至80分(不含80分)之间的单位,确定为一般;考评得分在70分以下(不含70分)的单位,确定为差。

对下列情形实施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考核“一票否决”: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领导机关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存在严重问题或行业不正之风突出,被县级(含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批评,或被县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批评的;对本单位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疏于监督管理,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理的干部因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领导班子集体违纪受到立案查处的。

对发生“一票否决”事项的单位,当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等次直接评定为差。

对常规检查中提供虚假工作资料被查实的单位,当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等次不得评定为较好(含较好)以上等次。

(二)教育系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示范点单位评选。连续两年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考评等次为好的单位,可列入教育系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示范点候选单位。已是示范点的单位,考核等次为一般、差,或连续两年为较好的将取消示范点称号。

(三)年终教育工作考核中“党风廉政建设”的考核得分。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得分折算为当年年终教育工作考核中“党风廉政建设”的考核得分。对发生“一票否决”事项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被评为优秀。

(四)对考核等次为一般和差的单位,将按规定对相关人员实施问责。

(五)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考评结果将作为干部考核任用的依据。

第七条  本办法由局纪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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