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部门动态>工会监察> 详细内容

县纪委海纪发[2017]6号文件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4-14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中共海安县纪委文件

海纪发〔20176

关于转发南通市纪委《<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近亲属从业情况专项调查清理的通知><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

人员挂证取酬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党工委、管委会、纪工委、监察局(室),各镇(场)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室,县委各部门,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县各群众团体党组织,县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纪委、监察室(科),县纪委监察局各工作室、派驻(出)纪检组(纪工委)

现将南通市纪委《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近亲属从业情况专项调查清理的通知》(通纪发〔20175号)、《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挂证取酬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通纪发〔2017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区镇各部门各单位务必对照两个通知明确的对象范围、治理内容和时间步骤等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组织填报并公示相关《登记表》《申报表》和《个人承诺书》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未设纪检监察组织的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办公室)要对表格填报内容进行审核备案并统计汇总,相关《统计表》电子版和纸质材料(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县行政中心1141室,联系电话:88815468;联系人:王小伟)。《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挂证取酬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于2017410日前报送;《领导干部近亲属经商办企业情况调查清理统计表》和《领导干部近亲属从业(非经商办企业)情况调查清理统计表》于2017610日前报送。

中共海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海安县监察局

2017321

中共南通市纪委  南通市监察局

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近亲属从业情况

专项调查清理的通知

(通纪发20175号,2017314日)

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纪检组、监察室,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纪委:

为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贯彻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严管厚爱干部的治党理念,切实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根据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以及省、市纪委二次全会部署要求,今年在全市组织开展领导干部近亲属从业情况专项调查清理。现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范围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正处职(含正处)以下、副科职以上(含副科职)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副职以上管理人员。领导干部近亲属包括配偶、兄弟姐妹、子女及其配偶(以下简称领导干部近亲属)。

二、调查清理内容

1.领导干部近亲属在本人管辖的区域或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中介服务的;

2.领导干部近亲属在本人管辖的区域或业务范围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工作的;

3.领导干部近亲属在本人管辖的区域或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高级职务的;

4.领导干部近亲属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的;

5.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近亲属在其本人任职企业或关联企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

6.领导干部在本人管辖的区域或业务范围内为近亲属所在单位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

7.领导干部为近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党员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近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

三、调查清理时间

20173月~9月底。

四、工作步骤

(一)自查填报。3月底前,各地各部门(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对照七个方面的调查清理内容,开展自我排查,如实填写《领导干部近亲属从业情况申报表》(附件一),并填写《个人承诺书》(附件二)。市属国有企业由市国资委纪检组牵头组织。

(二)公示申报。415日前,各地各部门(单位)公示《领导干部近亲属从业情况申报表》,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申报对象将《领导干部近亲属从业情况申报表》、《个人承诺书》报本地本部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未设纪检监察组织的报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办公室)备案。

(三)审核把关。5月底前,各地各部门(单位)纪委(纪检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办公室按组织关系属地归口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近亲属从业情况申报表》中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对不如实申报的或隐瞒不报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四)统计上报。615,各地各部门(单位)纪委(纪检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办公室汇总申报情况,填报《领导干部近亲属经商办企业情况调查清理统计表》(附件三)和《领导干部近亲属从业(非经商办企业)情况调查清理统计表》(附件四),将电子版和纸质材料报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报送地点:市行政中心1728办公室,联系电话:85215282)。

(五)意见反馈。8月底前,市纪委会同相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需要整改的领导干部近亲属从业情况,分类提出整改要求,反馈各地各部门(单位)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

(六)整改问责。9月底前,各地各部门(单位)督促相关人员对近亲属经商办企业或从业情况进行整改、纠正。对拒不整改或纠正的,依照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严肃处理,整改、纠正及问责情况报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五、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领导干部近亲属从业情况专项调查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党委(党组)书记是专项调查清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

(二)严明纪律要求。各地各部门(单位)要严明纪律要求,督促领导干部对照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开展自查和整改。对如实申报,主动纠正近亲属违规从业情况的领导干部,原则上免于处理。对隐瞒不报、拒不整改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三)强化督查问责。各级纪委(纪检组)要对本地本部门(单位)专项调查清理情况进行督查,对调查清理工作迟缓、力度不大,或对申报情况审核不严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进行提醒约谈,确保专项调查清理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附件:1.领导干部近亲属从业情况申报表

2.个人承诺书

3.领导干部近亲属经商办企业情况调查统计表

4.领导干部近亲属从业(非经商办企业)情况调查统计表

                          

                          


 

附件一:

领导干部近亲属从业情况申报表

  

工作单位

职务

 

分管工作

 

配偶、兄弟姐妹、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

关系

  

企业名称

出资份额(%

注册地点

经营内容

经营活动是否在本人管辖区域或任职、关联企业业务范围内

经营内容是否在本人分管业务范围内

配偶、兄弟姐妹、子女及其配偶从业(非经商办企业)情况

关系

  

工作单位

单位性质

现任职务

从事工作

年薪酬 (万元)

是否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

本人签名:                                            填报时间:            

                                 

注:1. 出资份额(%)指在所办企业中出资比例。2经营范围指所办企业的经营业务内容。

    3单位性质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私营企业;4.“年报酬 (万元)”填写工资总额,包含工资和奖金。


 

附件二:

个人承诺书

 

对照市纪委《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近亲属从业情况专项调查清理的通知》要求,本人承诺如下:

1、本人如实填报《领导干部近亲属从业情况申报表》。如有不实,我愿意接受组织处理。

2、本人近亲属从业行为应当纠正而未纠正的,我愿意接受组织处理。

3、今后如有违反专项调查清理通知精神行为的,我愿意接受组织处理。

特此承诺。

                           人:

                           承诺时间:2017   


 

附件三:

领导干部近亲属经商办企业情况调查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序号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近亲属经商办企业情况

关系

姓名

企业名称

注册地点

出资

份额(%)

经营内容

与本人职权关系

经营活动是否在本人管辖区域或任职、关联企业业务范围内

经营内容是否在本人分管业务范围内

1

2

3

4

填表人:                  联系电话:                        主要负责人签字:

注:1. 出资份额(%)指在所办企业中出资比例。

    2经营范围指所办企业的经营业务内容。

附件四:

领导干部近亲属从业(非经商办企业)情况调查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序号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近亲属从业情况

关系

姓名

工作单位

单位

性质

所任职务

年薪酬 (万元)

是否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

与本人职权关系

经营活动是否在本人管辖区域或任职、关联企业业务范围内

是否在本人分管业务范围

1

2

3

4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备注:1. “单位性质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私营企业。

2.“年报酬 (万元)”填写工资总额,包含工资和奖金。


 

中共南通市纪委  南通市监察局

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挂证取酬问题   专项治理的通知

(通纪发20176号,2017314日)

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纪检组、监察室,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纪委:

为深入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等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促进公职人员廉洁自律,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挂证取酬问题专项治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专项治理工作从2017320开始,至20175月底结束。

二、治理对象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

三、治理内容

党的十八大以来(201211月以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将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含会计证、律师证、执业药师证等从业资格证书和建造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给排水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环评工程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注册会计师等)挂靠至非本人所在单位及获取挂证报酬的行为。

四、治理步骤

(一)自查自纠。2017410日前,凡存在挂证、挂证取酬问题的全市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实填写《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挂证取酬情况登记表》(附件一,以下简称《登记表》),签订《个人承诺书》(附件二),自行从挂靠单位迁出本人职称、职业资格,主动将20131月至今挂靠所得上缴本人编制所在单位。《登记表》、《个人承诺书》报本地本部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未设纪检监察组织的,报所在单位办公室)备案。

(二)汇总上报。2017415日前,各县(市、区)纪委、市级部门(单位)纪委(纪检组)或办公室汇总本单位人员自查自纠情况,填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挂证取酬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附件三),将电子版和纸质材料报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备案(报送地点:市行政中心1728办公室,联系电话:85215282)。

(三)核实查处。2017520日前,市、县两级纪委分别会同职能部门对各地各部门(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核查。对隐瞒不报或不如实登记,拒不整改清退,甚至顶风违纪的相关人员,责令其限期改正、上缴不当所得。同时,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党纪法规严肃处理。

(四)督查通报。20175月底前,市纪委组织督查组对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开展专项治理情况进行督查。对专项治理工作重视不够、组织不力,漏报、瞒报等问题较多的单位,按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相关规定,严格实施问责,并公开通报曝光。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挂证取酬问题专项治理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定专项治理计划,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党委(党组)书记是专项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

(二)广泛宣传教育。此次治理对如实登记、自查自纠、主动取消挂证并上缴不当所得的人员,原则上免于处理。对隐瞒不报、拒不整改上缴挂证所得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讲明政策和纪律要求,引导相关人员主动纠正违规行为。

(三)开展督查问责。各级纪委(纪检组)要对本地本部门(单位)专项治理情况进行督查,对专项治理工作迟缓、力度不大,或漏报、瞒报人员较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进行提醒约谈,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附件:1.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挂证取酬情况登记表

2.个人承诺书

3.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挂证取酬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


 

附件一: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挂证取酬情况登记表

单位名称:

 

身份证

 

取得职称、职业资格情况及挂靠情况

职称、职业资格名称

发证单位

证书编号

挂靠单位名称

挂靠起止年月

2013年以来

领取报酬金额()

合计

其他需要说明情况:

填报人:                                          填报日期:2017   


 

附件二:

个人承诺书

              (本单位名称):

按照市纪委、监察局《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挂证取酬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本人承诺:

1、自2017410起,本人不再将职称、职业资格挂靠其他单位并取酬。

22017410前,将20131月至今职称、职业资格挂靠非本人所在单位所得全部上缴本单位。

3、今后如有违反,自愿接受处理。

特此承诺。

                           人:

                           承诺时间:20173 


 

附件三: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挂证取酬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序号

姓名

职务

职称、职业资格挂靠情况

自查自纠情况

职称、职业资格名称

发证单位

证书编号

挂靠单位

取酬金额()

上缴挂证所得()

是否取消挂证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备注:1.“取酬金额()”为20131月以来,职称、职业资格挂靠所得金额。

2.“是否取消挂证”填


 

  送:市纪委、市监察局,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人武部。

中共海安县纪委办公室                   2017321日印发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